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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2012年8月28日  阅读次数:16405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卫生部(2009)122号文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院院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院院务公开工作,明确各部门、科室院务公开的责任,加强对院务公开的监督考核,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院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

第二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执行,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工作,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定期对各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院务公开工作定期考核评议每年进行1次。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必须实行有效的措施,上级卫生部门重点负责医院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的监督;纪委重点负责向患者公开内容的监督;工会重点负责向内部职工公开内容的监督。监督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定期汇总情况、定期通报、限期改进。

第五条 院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院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工作,遵照卫生部(2009)122号文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进行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也作为干部提拔、职工年度考核的参考意见。

第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来进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 院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院务公开工作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院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小组审定后,由监督考核小组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监督考核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十一条 对院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院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部门,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