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
一、门诊慢特病办理
(一)专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和规定病种办理要求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在符合项目前选“√”,不符合项目前打“×”,初审医师原则上为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二)系统登记慢特病病种时,初审人员为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的专科医师,终审人员为医保处慢特病办理人员。
(三)慢特病办理人员职责:1.为患者提供门诊慢特病政策、申报流程、所需材料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及自己的权益;2.负责审核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核对资料是否与申报人一致,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在申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工作人员需及时与专科医师和医疗保障局沟通,做好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4.做好慢特病办理登记台账和资料扫描存档备查。
二、门诊慢特病核查
(一)定期随机抽查慢特病办理资料,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标准等。
(二)对复核资料不全的及时通知患者进行资料补充;对办理错误的及时联系患者停止其慢特病待遇,并上报属地医疗保障局。
(三)对慢特病办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持续改进。
三、门诊慢特病处方开具
(一)初次开具慢特病处方的患者,在门诊医保服务中心或分诊台录入已办理的慢特病病种信息后,即可在相关专科诊室和慢特病门诊服务处开具慢特病处方。
(二)医师开具门诊慢特病处方时,与病种相关的且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和医用耗材等纳入慢特病报销。用药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单人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用药最大剂量为3个月。
(三)慢特病治疗项目和其它疾病治疗项目需分别开具处方,且进行慢特病处方标识,方能在门诊自助结算机、门诊医保收费窗口直接结算。
(四)慢特病处方纳入省、市医疗保障局智能审核系统监管范畴,如发生违规情形的按医院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附件:
1. 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流程
2. 门诊慢特病开药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