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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5年2月7日  阅读次数:2803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省本级职工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

(一)门诊待遇标准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疾病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起付线150元/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65%、退休人员70%。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门诊电子处方在加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甲类药品和普通诊疗项目先行自付比例为0,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先行自付比例为10%,乙类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20%。

  2.门诊慢特病。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的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分别按病种限额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办理了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登记的,年度起付标准150元/人/年,年度只支付一次,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000元;参保人员办理了多个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登记的,基金支付限额叠加使用最高不超过50万,且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病种实际合并计算限额。

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住院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900元、退休7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700元、退休5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500元、退休3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300元。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1.6%。

、生育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产前检查登记,完成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未进行登记的,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等渠道按规定予以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生育等费用,按省本级现行门诊或住院待遇执行

(三)省本级在职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