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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师资格登记的通知

作者:劳资科  2015年3月17日  阅读次数:2759

关于护师资格登记的通知

为便于规范职称管理,请2014年培训转招聘并已取得护师资格的护理人员,携带护师资格证书原件,于3月20日前到组织人事处劳资科登记,逾期不予办理,请相互转告。

 

劳资科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