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师资格登记的通知
为便于规范职称管理,请2014年培训转招聘并已取得护师资格的护理人员,携带护师资格证书原件,于3月20日前到组织人事处劳资科登记,逾期不予办理,请相互转告。
劳资科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