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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纪检监察室保密工作制度

2025年5月28日  阅读次数:458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纪检监察室保密工作制度

为严肃办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人员的保密行为,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遵守保密纪律, 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第二条 案件的办理要做到案件调查与保密工作同步开展,档案管理、资料查阅、来信来访等都要设专人负责,进行详实记录,防止案件秘密泄露。

第三条 参加处理信访和举报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办案人员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与案件有关的消息。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随便翻阅与己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出办公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私人通信不涉及案件隐私和秘密。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参与医院的干部考查、职称评定、员工招聘等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涉密文件和上级文件要由专人负责,认真进行签收、登记、传阅、归档,严格按照文件的密级、要求和领导批示进行传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涉密文件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存档。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平台应由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密码不得向外人透露,网络平台的使用、修改,网络信息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禁止私自发布消息或扩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