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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

来源:人社部函〔2012〕165号  2012年6月21日  阅读次数:7125

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近年来,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积极投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

2.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卫生系统在职卫生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600名(其中“白求恩奖章”获得者1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应推荐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表彰名额少于1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推进改革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作出突出贡献。

3.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成绩突出。

4.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单位职工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品德高尚,乐于奉献。模范践行“三好一满意”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热心为基层群众服务。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勤奋敬业,善于钻研,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

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充满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为人民健康事业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并取得突出成绩,赢得社会尊敬和爱戴,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楷模。

三、   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中医药部门按照拟分配表彰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其中“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候选人不超过1名),同时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补对象各1名,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由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评选面应注意覆盖医疗保健、公共卫生、科研教育等各类机构。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地市级及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报送有关材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5前将初审材料报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申报“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应另附一份内容详细的事迹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20前将复审材料报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复审材料一式五份,用A4纸上报(电子版表格请到卫生部网站服务下载区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白求恩奖章”获得者授予“白求恩奖章”并颁发证书。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620日前将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人事司

联系人:刘阿娜、赵辉

电话:010-6879221968792217

传真:010-68792255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话:010-84233475

传真:010-84233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renshisi@mo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二年六月四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附件2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