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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借款管理的规定

作者:财务处  2011年10月21日  阅读次数:25004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关于公务借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医院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出现呆账、坏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借款范围

第二条  公务借款范围

一、出差、进修

二、采购物资和设备

三、预定书、刊

四、设备和房屋维修及基建项目

五、医疗纠纷借款

六、周转金、备用金

七、其他 

第三条  借款人作为医院经济活动的债务人,必须是医院在职职工。

学生、临时工、非本院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

第四条  医院财务处会计科是借款的直接管理、执行和监督部门。

借款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借款严格实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对不具备必要的签批手续、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以及尚有欠款,财务人员可不予受理。在保证借款人业务需要的前提下,财务人员有权核减借款金额。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临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严禁套借公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借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填写《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借款单》。该借款单一式三联,必须套印复写。第一联为借款人借款结算回执,在借款人报销冲账还清借款后退还借款人;第二联为还款结算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凭证。

二、外出进修、学习培训、会议等公事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费分管部门审签。会议借款需有会议邀请函。由本人借款,本人报销,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借款或者委托他人报销(本院在职职工)。对外出进修超期未回院报账的,派出科室应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三、采购物资和设备等借款,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签,并有与供应商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借款及报账。

四、维修和基建项目,根据预算、合同或者协议借款。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专人负责,基建项目由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固定,尽可能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决算完工由同一人负责,基建项目借款应严格执行工程进度相关规定并有监理、审计签字,如有外审跟踪审计还应有外审签字。

五、医疗纠纷借款,应由医务处人员指定专人办理,应有相关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如该项目在保险范围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及时索回保险赔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还清。如此款不在保险范围内由医院承担部分应在1个月内报账冲账。

六、科研课题经费借款,首先应有科研经费来源,由课题本人或指定的本院在职职工办理借款,并在借款单上注明报账时间。

借款的报销和归还

第八条 借款报销的时限

一、差旅费借款,应在返院后15日内(按返程车、机票日期推算)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二、购置货物借款,以发票签发日起,本市在7日内、外地在15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三、基建项目的结算以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修缮项目结算以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四、研究生、博士学费借款,在学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五、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和接待费借款,在会议结束或活动结束后7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六、各部门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在7日内持人员经费发放清单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七、其他借款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冲账期限。

第九条  借款报销的流程

一、各种因公借取的款项,在办理完有关结算手续,完成工作任务后,一律由借款人或经办人负责索取报销凭证。

二、借款人报账冲销借款必须填写《原始凭证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经经费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须书面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会计科同意后将说明与财务资料一同备查存档,数额较大超过10000元的需经院长或者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核销。

第十一条  退休、调离、辞职人员必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教职工未结清借款已离开本院的,其借款由原所在部门借款审批人和办理离院手续人员负责追回或偿还。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借款的报账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从其退休金中扣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已经在会计科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

借款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十三条  借款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一、借款人或经办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相关部门报会计科审查后上报医院审批确认为坏账: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

(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三)职工所借款因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5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

(四)医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确认为坏账的借款,由借款人或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部门审查再报财务处会计科,会计科初审后报财务处,经医院审批,最后由会计科将医院审批同意核销的借款进行账务处理。

三、未经财务处审核和医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

四、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借款,医院仍然保持追索权,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科应加强对借款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会计科在清理借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借款应重点清理。应收账款的清理由会计科应收账款管理员负责,每月10日前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以文字形式经科长审核后报财务处并作为财务资料存档。若应收账款管理员和审核人员未履行以上程序,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审批人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负监督责任,应配合会计科做好对逾期未报账或未还清借款人员的扣还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个别无视医院财经纪律,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欠款,对催款单无动于衷的,会计科将从借款人工资或有关收入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直至扣足借款金额或办理冲销手续为止,同时视具体情况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公用经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期限内报账的,由会计科应收账款管理人员每月10日前经财务处审查同意后,向工资核算岗位提供扣款名单,从借款人工资内扣除。

第十七条  借款的经济责任人有:借款人或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财务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第十八条  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应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