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 自强 敬业 创新
您的位置:首页 > 院务公开 > 向职工公开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休假制度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8年8月9日  阅读次数:21370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职工,又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住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100公里以外),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配偶,假期30天;已婚职工每4年享受一次探父母,未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每年享受一次探父母,假期20天。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职工探望配偶后,不再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2、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从具备了探亲条件起满一年后才可享受探亲待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他们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满以后,上半年满期的当年可享受,下半年满期的第二年开始享受。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期间已与配偶团聚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夫妇双方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对方当年未来我院职工处探亲的,凭对方单位证明可给我方职工探亲假和报销路费。否则,不给假期和报销路费。

4、按国务院探亲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实行寒暑假制度,上半年休探亲假冲销寒假,下半年休探亲假冲销暑假,路途假另给。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

5、探亲路费的报销(只能报硬卧车票):单身职工探父母和已婚职工探配偶,路费全报;已婚职工探父母,费用在本人工资40%以内的部分自付,超过40%的部分报销。

二、寒暑假(公休假)

    1、休假天数:

公休假:

①工作年限满10年~19年,连休20天,零休15天;

②工作年限满20年~29年,连休25天,零休18天;

③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连休30天,零休22天;

寒暑假:

④初级职称(科员、中级工)及以下人员寒暑假,连休15天,零休11天;

⑤中级职称(科级、高级工)寒暑假,连休21天,零休15天;

⑥高级职称寒暑假,连休42天,零休30天;

以上休假天数根据职称和工龄可就高享受休假。

2、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工人待转正定级后的第二年才能享受寒暑假;新调入我院工作的职工,一律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寒暑假。

3、产假达半年者,上半年产假不享受寒假,下半年产假不享受暑假。

4、外出进修学习的,学习半年的只能享受一个假,学习一年的不享受寒暑假。

5、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寒暑假。

如当年寒暑假已经休完后,又休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已休的寒暑假则作相应的假处理并按规定扣发相应待遇。

6、寒暑假可以顶替病、事假,凡有事者应先休寒暑假,不足时方可请事假(无特殊事情不准事假)。

7、各科室应从年初就开始陆续安排休假,以免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当年不休者作废。

三、法定假:

春节3天,元旦1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四、计划生育方面的假期:

1、婚假:响应党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号召结婚的职工,婚假13天;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 婚假3天。

2、产假:非晚育产假90天,晚育产假120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120天以内),产假延长至180天。

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3、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期间,科室酌情给一方护理假,不影响出勤及其保健;施行节、绝育手术按规定休息的假期不影响出勤、评奖、保健等。

4、根据学院(8531号文件规定,因未采取节育措施做人流、引产等休息期间按病假计算。如因采取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人流者,凭县级以上人流或引产证明由科室批准休息,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人事处。

五、其他假期:

    1、保健假:凡接触防射线岗位,从接触一年以后算起,每年可享受保健假4周(包括双休日在内)。

2、总住院医师补休假:值完总住院医师以后补休当年的双休日及法定假。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3天。属到外地奔丧的,可考虑往返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

六、请假手续和程序

以上各种假期,除计划生育假和在院内休寒暑假外,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科内可批事假3天,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人事处审批,超过1个月由主管院长审批(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先签署意见)。

请假时先到人事科领取或下载《休假申请单》填写休假事由、休假天数、通讯地址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到人事科批假。

返院后科室负责人在《休假申请单》上填写上班日期,到人事科销假。对不按时来销假的同志,人事科可作继续休假或旷工处理,并扣发奖金、保健、工资等;

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假期满后在外地生病者应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和病志;未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出的同志,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关于病假超过时间扣工资问题:

    1、按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工作不满10年的病假从第3个月起扣发工资的10%,从第7个月起扣发工资的30%;工作人员满10年的半年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半年的从第7个月扣发工资的20%。

2、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复工诊断书证明病已痊愈,否则上班不予承认,仍按病假处理并发放病假工资。

3、根据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津贴分配方案:婚、产、计生、探亲假期间和旷工0.5天、事假5天、病假10天扣院岗贴50%;旷工1天、事假10天、病假20天扣除当月全部院岗贴。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