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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的规定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9年1月1日  阅读次数:9367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的规定

人才是我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院将继续坚持在使用和引进人才上重学历、不唯学历;重能力、重贡献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培养我院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鼓励和倡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当前研究生培养形势的新变化及医院实际,根据学院院办发[2008]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附院具体情况,对我院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人才培养

(一)报考和就读研究生

副高职称以下人员应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参加考试被录取的,不给予办理任何读研手续。如本人拒不服从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以及本院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1、考取校外硕士研究生,停发一切待遇,办理离院手续。本人愿意回院工作的,可和医院签订合同保留工作籍三年,毕业返院工作一年后报销学费,并补发读研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

2、考取本院硕士研究生,签订了毕业留院工作合同,取得硕士学位返院工作满一年后报销学费。签订了毕业留院工作合同的,全脱产读研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待遇。专业学位研究生读研期间继续承担原科室临床工作任务的,发给全部工资待遇。

3、职工考取院内外硕士研究生,如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本院工作的,在履行完进入本院工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后,可办理辞职手续。

4、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原则上必须工作5年以上才能报考。

5、我院招聘人员,报考本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继续承担原科室临床工作任务的,按原招聘身份发给相关待遇。报考院外或本校科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解除聘用合同。

6、学院编制在附院工作的人员同时和学院、医院签订相关协议。

7、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按原协议回院工作两年以上才能报考博士研究生。

82009年起所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不再预付和垫支学费。

9、经批准就读博士学位的,按规定与医院签订了回院工作合同,其脱产就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可保留工作籍和基本工资待遇。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待遇,待取得博士学位返院工作满一年后补发(不包括奖金)。学习期间的学费具实报销。

10、已经取得正高职称人员不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11、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修学习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行专业进修学习,学习对象为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护理人员或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发给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奖金由所在部门适当发给)进修人员享受医院平均奖金(学习时间不足1月的由科室发给奖金);住宿费按北京、上海、广东最高35/天,其他地区30/天凭据报销;进修程序为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到人事处、医教处备案办理手续。

(三)外语学习

职工参加外语学习,原则上以业余自学为主。经批准参加外语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按进修人员相同待遇执行。

(四)出国学习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含出国前外语培训),每月只发给基本工资;其他一切待遇待按期回院工作满一年后再行补发。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院工作,不得申请延长国外学习(工作)时间。因私出国人员,自离院之日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

(五)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参加提高学历学习,一律利用业余时间,学费自理,取得学历后,医院承认国家认可的学历,享受相关学历待遇;所学专业为非本人从事专业者,取得学历后不得因此而申请变动工作。

 二、引进人才

 坚持重学历、不唯学历;重能力、重贡献的原则,引进人才必须是我院空缺或急需的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才。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引进。

(一)引进博士的待遇

1、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万元;

2、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配备手提电脑一台;

3、每月发给100元上网费用;

4、给予21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

5、中级职称享受本院副高职称待遇,副高职称享受本院正高职称待遇;

6、发给读书期间工资和生活补贴共计10万元。

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待遇根据情况由院党委讨论决定。

(二)本院培养的博士待遇

1、统招生的待遇参照引进博士的待遇,除第六条外,其他相同。

2、委培博士的待遇除发给一次性补贴(同引进的安家费)5万元外,其他待遇按照引进博士待遇的第2-5条享受。

三、人才激励

(一)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按国家级和省级所获一次性奖励的3倍配套奖励;

(二)具有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发给上网费用100元;

(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四)正高及博士每年安排一周异地疗养。

本规定从200911日起执行,此前经由医院批准并已就读的各类研究生和提高学历的仍按原规定和约定的条款办理,享受原来待遇。

本规定具体事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