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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2022年6月15日  阅读次数:9131

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降低举报门槛,扩大举报范围,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及《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笫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或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等群体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或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可以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笫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笫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五)举报线索巳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笫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各级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渠道,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

对本行政区域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对应举报渠道。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

(五)贵州省级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笫九条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受理、属地查证的方式进行。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于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查证。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由省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受理或查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发现或收到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笫十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黔处非发202110号)《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执法工作规程(暂行)》(黔处非发202110号)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报省处非办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及时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及举报奖励相关材料移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笫十一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进行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给予举报人7000元以上的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笫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

笫十三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加强保管。

笫十四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笫十五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笫十七条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举报奖励审核制度,实行逐级审核制,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向全省行政区域内举报的非法集资奖励资金兑付,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需要增加本级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用于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笫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需按照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另行制定。如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严格落实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笫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处非办发202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