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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作者: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  2006年3月14日  阅读次数:13623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我院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保证。为了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贵州省卫生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贵州省卫生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共遵义医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我院实际,在纪委[2000]1号《遵医附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以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医院总体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目标管理,努力促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横、软弱涣散;要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要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组织处理,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党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部处处长、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对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行政领导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提出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有部署、有监督、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二、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落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纳入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用,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加大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干部选拔考核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

八、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率达100%,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会前广泛征求意见,会中针对性的对照检查,会后认真抓整改的各个环节工作,充分运用民主监督的武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和党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检查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及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主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负责或受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重要岗位任职的负责人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四、组织院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指导制定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制度和措施。

五、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挥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七、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规章制度在分管部门的贯彻落实。

三、参加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纠正和解决分管部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涉及科以上干部的问题或其他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五、认真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分析分管部门行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分管部门干部及时解决。

 

第九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主持医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在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的法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及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参加党委书记、院长对有关人员的廉政诫勉谈话。

三、结合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和检查。

四、领导院党风廉政教育、行风建设方面的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通报。

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相应的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处长、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处长、科主任对本部门的行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检查本总支、支部和本部(处)、科室严格履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各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情况。

三、组织本总支、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行风教育学习,开好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四、定期分析本总支、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本总支、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本总支、支部、本部门廉政谈话,受院党政领导委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有关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六、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院、处、科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

                           00六年三月一日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党纪法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做到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班子责任和成员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纪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各总支、支部书记、各部处、科室主任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兼),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责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分管部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一、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计划和总结,分别列入年初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总并报院党委、院纪委。

三、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抓得不紧,未按上级部门部署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

八、违反医院党委[2005]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精神,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的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

十、凡部门发生大案、要案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取消该部门集体荣誉称号,当年不能参加单位集体荣誉评比。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重大经济往来责任追究。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应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研究、论证和评估,报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时需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的,报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其投资。

年度预算外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贷款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都应经党委会集体决策。

二、基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可院内邀标,但必须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院内招投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应送国家招标部门组织进行招投标,其工程决算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设备:设备采购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要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提供可行性报告(已经过论证,长期使用,临床必需的设备除外。),经党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院长、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设备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招标或邀标集体决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购置需送国家招标部门组织进行招投标。

四、药品:按照我院关于加强行风建设、治理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采购需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药剂科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渎职、失职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经济上予以赔偿损失和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之规定,造成医院财务重大损失的。

    二、基建、维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和管理中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挪用、侵占、截留医院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设备仪器使用管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处、科领导干部。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

00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