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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日  阅读次数:4115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汇川税务局确定的我院分期分批办理时间为:202131日至430日。

二、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4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纳税人本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综上,因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汇算操作快捷,无需签署授权书,也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额外资料,建议全体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汇算清缴,为此,财务处将安排专人,提供面对面、手把手、一对一等多种方式,协助员工办理汇算清缴。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为了避免因漏缴税款带来的相关风险,同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因此建议全体员工在APP中执行汇算清缴操作。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注意事项

总结2019年度汇算清缴经验,切勿通过“抖音”、“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听信甚至传播非官方不实消息,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税务机关或医院财务部门。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操作指引。

税务局联系人:贵州省纳税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12366

单位联系人:周一滨

联系电话:0851-2860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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