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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作者:党办  2011年10月19日  阅读次数:16630

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议制度,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更好地推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制度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4、党委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1至2个工作日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成员的建议拟出会议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成员在提交议题前,一般应事先召开院长办公会,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议题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和讨论,拿出较成熟的意见后交党委会讨论。

5、党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二、议事范围

1、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及相关的内容;

2、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3、院内科级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的配备、考察、决定和任命;

4、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年终考核、考评工作;

5、副科级以上干部、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工作调进调出以及院内工作调动;

6、副科级以上干部、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7、年度财务预算和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包括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设备购置立项、投资等;

8、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9、院级各类先进评选及上级文件要求的各种项目的评先评优工作;

10、人才引进及招聘人员计划、方案的确立;

11、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制订的涉及全院范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党委审批;

12、其它需要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的准备

1、已确定的党委会议议题,有关同志或部门会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应经主管委员审批并同意。重要问题在会议讨论前,应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

2、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印发给与会人员。

3、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议的进行

l、党委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有关干部任免问题不准临时动议。

2、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3、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地讨论,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再表决。

4、院党委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的纪律

1、出席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批准。

2、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处理其它公务,不接待来访、不接电话。

3、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正式对外宣布前,与会人员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六、会议的落实

1、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分管委员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3、干部任免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院党委、院行政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

4、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党委会议通过的通知或决议,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党委办公室登记、修改后,交党委书记签发。

5、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保存,并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