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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8年11月9日  阅读次数:8070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建设项目的招标行为,推行院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设备、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和省市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效益与效率的原则,体现医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原则,合法合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为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招标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由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院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医院招标项目承办部门。

(三)医院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指导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审查批准医院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对下设的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

4、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招标文件审定、项目合同审定等)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报党委或院务会决定;

5、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

(四)医院招标项目承办部门的职能是:

1、按照医院年度项目计划,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调研等);

2、按要求向招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

3、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

4、负责完成委托招标的前期工作;

5、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

6、负责起草项目合同,并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对项目合同进行联审联签,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送党委、院部及监管部门备案;

7、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对招标有关资料和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五)招标工作监管部门的职能是: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

2、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和组成;

4、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参与项目合同的联签联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招标工作流程

(一)基建招标程序要求:

1、分管部门提出立项方案上报院务会(50万元以下)或党委(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投资项目。

2、纪委监察监督,招标工作组选审招标代理公司和编标公司。

3、网上发布信息,投标公司网上报名。

4、纪委监察审定投标公司及法人资质等情况,确定投标公司。

5、按项目资金的额度分别提交党委或院务会研究同意。

6、由纪委监察监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7、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

8、开标前党委或院务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A、专家参与人员;B、医院参加人员(一般是后勤处、院专家组、分管领导,100万元以上的院主要领导参加现场开标);C、院纪委监察或必要时邀请检察院参与监督。

⑨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如当场开标有争议的,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交党委讨论,集体决定中标单位;价值100万以下的交院务会研究决定中标单位。

(二)对大型新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招标必须进行委托招标。

(三)委托招标工作的一般流程是:①招标立项→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③招标前期工作准备→④招标文件审定→⑤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⑥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⑦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⑧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⑨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⑩开标评标→⑾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⑿商务洽谈→(13)合同签订。

1、招标立项。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医院年度项目计划,向党委或院部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的项目、预计额度、基本要求、资金落实情况、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及程序,并按规定报批;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在招标监管部门和招标承办单位对3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察、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按规定报批;

3、招标前期工作准备。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完成,包括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撰写招标文件,列出相关资料清单,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等;

4、招标文件审定。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和招标工作监管部门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

5、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公告7天以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6、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项目承办单位及招标工作监管部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后,由招标代理构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标书、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7、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8、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

9、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院方评委按规定由党委会或院务会决定人选,院外专家评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招标办规定的程序到专家库抽取;

10、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主持开标会,接受标书,组织评委评标,并做好开标记录,撰写评标报告,根据招标会议结果对中标候选单位排序并公示;

11、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向招标代理机构签发中标确认书;

12、商务洽谈。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工作监管部门与中标候选人按排序进行商务洽谈,并将洽谈情况报党委或院务会;

13、合同签订。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根据公布的招标结果,通知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招标工作承办单位、监管部门进行联签联审后,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与中标单位签订。

(四)后勤处预算外的基建项目和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权限,后勤处不超过3万元,分管院长不超过6万元,院长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通过院务会讨论,超过50万元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购置后勤物资和办公用品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均需统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须有纪检监察、审计和后勤处共同参与,以询价方式采购。

四、责任追究

参加医院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本院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医院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和不报告的;

5、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6、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和插手医院招标活动的;

7、招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8、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其它建设项目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由承办单位向党委或院务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项目承办单位可在招标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二)对属于特殊行业或其他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党委或院务会同意后,可在招标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商签合同。